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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包括但不限于在大巴山、大娄山、武陵山、三峡库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开展以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流失和石漠化综合治理、流域系统治理、森林质量提升、消落区治理、国土绿化试点示范等为重点的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在潼南区、铜梁区、荣昌区等粮食和农产品主产区,开展以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为重点的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在中心城区及区县城等城镇区域,开展以城中山体保护修复为重点的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在綦江区、永川区、奉节县、万盛经开区等重点采矿区开展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和废弃矿山生态修复。

答:

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优先纳入各级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储备库,并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土地复垦、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益林,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纳入公益林区划的,可以同等享受相关政府补助政策。同时,我市将积极推动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的投资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用于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答:

一是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可以获得项目产生的建设用地、补充耕地、碳汇增量等指标交易收益,以及废弃土石料交易收益;具体分配比例,由社会资本与区县政府在签订生态保护修复协议时明确。二是社会资本可利用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取得的相应自然资源资产产权,进行产业开发取得经营收益。

答:

社会资本参与集中连片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并达到预期目标的,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生态产业开发。其中:生态保护修复规模达到100公顷及以上的,可配置3%(不超过10公顷);生态保护修复规模在100公顷以下的,可配置5%(不超过3公顷)。社会资本参与以林草地修复为主的项目,在符合功能定位且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允许利用不超过修复面积3%的林草地使用权。社会资本修复的集体农用地,可优先流转获得集体农用地经营权。社会资本修复后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规划的,可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纳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社会资本投入并完成修复的国有建设用地,拟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在公开竞争中优先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