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工业企业原址开发利用涉及环评
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规资规范〔2019〕10号
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原址用地土壤污染整治工作,避免污染用地入市转用,经研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经生态环境部门评估确认为不适合居住或治理成本过高的工业企业原址土地,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可以依法申请调整为城市广场或绿地。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调整规划的程序,依法确定调整方案。
二、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工业企业原址土地出让前,应征得生态环境部门的同意。
三、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工业企业原厂址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前,土地使用者应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生态环境部门的书面意见,书面意见不同意的,暂不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工业企业原址开发利用涉及环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规发〔2009〕17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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