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
印发《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高精度地图
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渝规资规范〔2022〕2号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有关单位:
《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高精度地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22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4月24日
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高精度地图管理
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数据安全,试行高精度地图面向智能网联汽车使用,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的下列区域内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高精度地图(以下简称“高精度地图”)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处理、制作和使用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一)智能网联汽车政策先行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在其辖区范围内划定的道路测试与应用路段和区域。
(二)市经济信息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城市管理、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划定的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的部分公路、城市道路路段以及其他特定区域。
第三条 从事高精度地图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处理和制作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不得从事外商投资禁入领域的测绘活动。
第四条 高精度地图数据采集应严格遵守《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
第五条 高精度地图数据存储服务器须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相关单位存储高精度地图数据时,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证相关数据的安全。
第六条 高精度地图数据须加密后经过安全通道传输,严禁接入未采取保密措施的传输网络。
第七条 高精度地图数据的处理和制作应在安全控制区域内,基于符合要求的安全保密专用产品及涉密网络中开展工作。
第八条 高精度地图数据应符合重庆市《道路高精度地图基础数据规范(试行)》中明确的坐标体系、高程基准、时间基准、精度、安全处理和地图数据组织等要求。
第九条 高精度地图不得以任何形式(显示或隐示)表达涉及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得表达的属性内容和位置信息。
测绘资质单位必须按照公开地图内容表示、基础地理信息公开表示、遥感影像公开使用、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等有关规定与标准,正确表达高精度地图数据内容,并依法报送自然资源部认定的单位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第十条 高精度地图需公开使用的,按照电子导航地图审核要求进行报送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公开使用。报送资料如下: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地图数据来源、生产方式、数据范围、数据尺度、数据格式、服务方式等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
(三)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
(四)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公开的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相关单位应按照智能网联汽车测试通知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示范营运安全性自我声明等载明的时间、路段和区域使用高精度地图。
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为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单位申办测绘资质、使用基础测绘成果、高精度地图送审等提供服务。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相关部门协同和信息通报,强化对高精度地图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处理、制作和使用行为的监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25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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