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多测合一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规资规范〔2023〕2号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25号)等文件要求,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联合修订了《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3年2月6日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多测合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25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竣工验收及不动产权籍调查涉及的测绘事项,实行多测合一。
第三条 多测合一是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涉及的规划核实测量、绿地核实测量、人防工程核实测量以及不动产权籍调查涉及的不动产测绘等多项测绘业务合并为一个综合性测绘事项。
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的需要,多测合一包括的测绘事项可及时调整。
鼓励建设单位选择一家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多测合一服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工序和进度及时开展多测合一服务,后一环节获取前一环节的测绘成果,同一标的物不得重复测绘。
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可适用于市、区县(自治县)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作为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资料。
第四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多测合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多测合一信息系统和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组织开展标准制定和技术培训等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多测合一的统筹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标准编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多测合一应当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多测合一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我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执行《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技术规程》。市、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清理并废止与之不符的其他测绘技术规定,使用符合多测合一技术规程的测绘成果,推动多测合一成果共享应用。
第六条 在本市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近两年无严重失信信息;
(二)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在测绘资质许可范围内作业,需同时具备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专业类别;
(三)测绘从业人员须持有测绘作业证;
(四)符合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涉及国防建设安全等其他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适时共享。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可向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对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服务时限和服务质量等情况开展评估,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评估情况更新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
第八条 多测合一信息系统是全市多测合一业务办理的应用系统,支撑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管理、业务办理、成果共享、质量监督、信息统计等功能。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多测合一信息系统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不动产交易登记系统的对接工作,实现成果数据在部门间的互联互通。
第九条 在符合相关要求和具备现场测绘条件的情况下,按以下流程开展多测合一工作:
(一)一次委托。建设单位在各区、县(自治县)通过多测合一信息系统选取并一次委托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交必备资料。
(二)测绘作业。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合同签订后,按照约定及时进场实施测绘工作,出具并及时提交相应测绘成果报告。
(三)成果共享。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经建设单位确认并由相关主管部门完成相应审核后,由多测合一信息系统进行共享,供相关部门调用。
第十条 多测合一测绘费用参照《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和地方有关指导文件执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成果共享和环节优化减少的测绘工作量不得重复收费。
建设单位不得让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低于测绘实际生产成本承揽多测合一服务。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低于测绘实际成本提供多测合一服务。
第十一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供质量合格且满足竣工验收要求的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对成果质量负责。成果质量不合格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相应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中心城区的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报告须由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生效;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报告由测绘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签字后生效。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管理和“互联网+监管”等手段,强化对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和成果质量的监管。
第十四条 对入库后按照相关规定被记入严重失信信息或者五年内累积记入三次及以上一般失信信息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从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中移出,自移出之日起两年之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入库申请。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从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移出后,不得承接新的多测合一项目。
第十五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多测合一实施细则,报有关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20日起施行。原《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和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