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矿山生态修复市场主体信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规资规范〔2024〕4号
各区县(自治县,含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有关单位:
《重庆市矿山生态修复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第2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矿山生态修复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附件
重庆市矿山生态修复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矿山生态修复市场秩序,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一体化建设发展,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山生态修复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运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市场主体包括矿山企业和从业单位。
矿山企业指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期满后生态修复义务未履行完毕的采矿权人。
从业单位指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矿山生态修复调勘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编制等技术单位;矿山生态修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第四条 市场主体信用管理遵循政府统筹、统一评价、社会监督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制定矿山生态修复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信用管理平台;开展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平台日常维护,市场主体信息审核、抽查、公示、修复及录入管理;负责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级;负责指导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信用评级结果应用管理工作。
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局”)负责指导辖区内从事矿山生态修复的市场主体开展信息录入、变更、修复;负责市场主体信息的认定、上报和信用评级结果应用。
市场主体负责在信用管理平台录入和更新相关信息。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信息管理
第六条 市局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的市场主体信息档案,信息档案包括基本信息、生态修复义务履行信息、生态修复项目信息、优良行为信息以及不良行为信息五类。
第七条 矿山企业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住所、采矿权信息等;从业单位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范围、单位住所、资质信息、项目业绩、从业人员信息等。基本信息由市场主体自行录入,市局负责审核。
第八条 生态修复义务履行信息指矿山企业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相关信息,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计提与使用、“边开采边修复”工作开展情况、生态修复档案管理等信息。由矿山企业根据相关工作要求自行完成当年生态修复义务履行信息的录入,区县局负责审核。
第九条 生态修复项目信息指从业单位参与矿山生态修复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合同、项目类型、合同要求时间、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参与人员、项目完成情况等信息。生态修复项目信息由从业单位在合同或委托书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自行录入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更新,项目竣工后完成项目信息的完整录入,区县局负责审核。
第十条 优良行为信息指市场主体因参与生态修复工作获得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参与或建设的生态修复项目获评优秀案例,参与申报生态修复项目并成功获批补助资金,承担生态修复科研项目,以及建成绿色矿山等优良行为信息。优良行为信息由市场主体自行录入,市局负责审核。
第十一条 不良行为信息指市场主体从事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受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由认定或发现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录入,市局抽查复核。
第十二条 市局组织对生态修复项目信息、生态修复义务履行信息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应材料。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生态修复项目信息或生态修复义务履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主在信用管理平台申请变更,并附变更佐证材料,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对变更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优良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公示期不得少于20日,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通过监管平台向市局提出申诉。市局及时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请人,经核实存在错误的,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信息在信用管理平台进行公开,公开信息不得涉及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生态修复义务履行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
(三)生态修复项目信息在项目验收后,自行失效。
(四)优良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2年;不良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以公示日期作为起始时间。
第三章 信用评级管理
第十六条 信用评级采用综合评级方法,评级得分由基准分、优良行为信息加分和不良行为信息扣分三部分组成,市场主体完成基本信息录入并审核通过获得基准分80分,评级结果分为A、B、C、D四个信用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评分分别为:
A级,90分≤X,信用优秀
B级,70分≤X<90分,信用良好
C级,60分≤X<70分,信用一般
D级,X<60分,信用差
优良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具体条款(含分值)根据国家和重庆有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信用评级结果在信用管理平台向社会长期公开,并与“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重庆)”实现信息联动与共享。市场主体资格灭失后,不再进行信用评级,不再发布信用评级结果。
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十八条 不良行为信息自公示期满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向作出不良行为信息决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
(一)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司法裁决、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
(三)未再发生相关不良行为。
第十九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市场主体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予以核实。不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说明理由;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准予修复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信用管理平台公布,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市场主体在申请信用修复时弄虚作假的,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至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展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财政资金支持、日常监管、矿业用地指标配置、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应积极运用信用评级结果,落实市场主体信用分级监管。
第二十一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对信用优秀的市场主体采取与其优良行为、社会贡献程度相适应的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二)在矿业用地指标配置、绿色矿山评定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生产矿山);在选择财政资金补助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的技术单位时,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从业单位);
(三)在人才评价工作中,相应市场主体推荐人员,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第二十二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结合信用评级结果,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对其采取轻重适度的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二)在财政资金补助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技术单位选取、矿业权延续变更中,作相应限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以市场主体信用为基础的矿山生态修复监管机制,根据信用评级结果对市场主体实施监管,切实维护全市矿山生态修复市场秩序。
第二十四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采集、披露、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中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按照约定进行,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认定市场主体行为信息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秉承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于录入、公布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级结果的,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