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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划与自然资源利用和管理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关于深化规划自然资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渝规资改〔2021〕1号),为保障实体经济及产业发展,工业园区内严控工业用地及产业用地总规模不减少,在不增加居住和商业商务用地面积及建设规模、工业用地、产业用地总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对工业园区范围内用地布局进行合理优化,规划为工业、仓储物流、研发的用地性质可相互转换(已实施土地供应的除外),可以按照控规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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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划与自然资源利用和管理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关于深化规划自然资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渝规资改〔2021〕1号),为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效能,中心城区建立规划单元、街区、地块详细规划修改分级管理机制,在不突破规划单元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对于街区和地块层面详细规划修改审批事项,由市政府下放给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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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经审查同意,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发出《建设用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一是已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并取得不动产产权证书;二是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者已建房屋建筑面积达到总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的;三是已履行相关限制转让义务。 相关限制转让义务为: 一是未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规定修建学校、道路等配套工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应由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按照正式签订委托合同的时点,根据配套工程类型、建筑面积、单位造价等经济技术指标测算出未建配套工程的成本,加上以原实施配套工程时点的工程造价为基数、以原实施配套工程时点至正式签订委托合同之日为期限计算出的利息,由转让方向政府缴纳。 二是出让土地时设置了修建酒店、商业自持或按一定价格回购等限制条件,转让方未按约定履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应由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以委托之日作为评估时点,评估有无限制条件下的土地价格,其差值作为应补缴的地价款,由转让方向政府缴纳。 三是工业用地未履行出让合同或招商有关协议中关于投入、产出、税收等约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应由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出让土地时点作为评估基准日,根据评估价减去土地出让成交价后,加上自评估基准日至转让时点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作为应补缴的地价款,由转让方向政府缴纳。 四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方未履行安置义务,对安置房属配建的,承让方应承接相关安置义务;对安置房属独立选址项目建设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由政府按有关规定收回安置房所属土地使用权。已履行安置义务仍有剩余房源的,应由政府回购作为安置房统筹使用。 五是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商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按规定或约定对优惠的税收价款予以追缴。 六是通过免交、减免、返还等方式享受了地价优惠政策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由转让方按规定补缴免交、减免、返还的土地价款。 七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经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增加建筑规模、用途比例调整等需补缴地价款的,应由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转让时点执行的补缴地价款政策测算需补缴的地价款,由转让方按规定向政府补缴,并完善修订合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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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信息发布一达成意向一签订合同一交易监管”的流程开展交易。 涉及转让的,转让方应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其中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转让方发出《建设用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后,可进入交易平台交易;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按规定以划拨性质转让的,由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并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转让方发出《建设用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须在交易平台公开转让。实施公开转让的,转让成交后,交易平台与承让方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成交确认书》,转让双方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成交确认书》,向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对政府国有资产调拨转移土地或房屋产权的,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手续,涉及划拨土地不收取土地收益金,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手续。 涉及划拨用地的出租的,出租双方在签订出租合同后应向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租备案申请,经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出租人须依法向税务部门缴纳土地收益金。 涉及抵押的,抵押双方持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身份材料共同向属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抵押登记;已纳入我市抵押专网申报系统的金融机构,可直接通过抵押专网申请和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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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级统一的交易平台设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办公地址在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14号江北嘴金融城2号T3塔楼8楼。其职能职责包括:汇集全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办理交易事务,建设土地二级市场平台,为土地二级市场提供信息归集发布、公示、查询、咨询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