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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项目联合踏勘选线,重点评价分析建设项目涉及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历史文化保护、地质灾害风险防控等红线底线要素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引导用地申报单位合理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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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项目谋划、研究阶段,提前做好项目与“三区三线”(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协同对接,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等资源。具体为:核实项目是否符合“三线”等空间底线管控要求,核实论证项目意向用地范围、规划条件等,提出关系项目空间落地的前期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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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包括:1.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2.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3.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4.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5.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6.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7.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察开采;8.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9.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与邻国签署的国界管理制度协定(条约)开展的边界边境通视道清理以及界物工程的修建、维护和拆除工作;10.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 二是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正式颁布)明确的交通、水利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电网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矿产勘查开采、油气管线、水电、核电项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按照国家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工作机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需中央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确实难以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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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是什么? 答: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是指重庆市中心城区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投资项目,提前完成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前置性评估及普查工作,按程序经审查后,根据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提出相关管控要求,形成“用地清单”,在土地出让时一并交付给土地受让单位,告知受让单位相关管控要求,作为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 (2)问: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评估及普查事项主要包括什么? 答:实施评估普查事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压覆矿产、地震安全、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等评估、文物保护及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评估,以及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普查。 (3)问:重庆市中心城区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怎么开展? 答:按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中心城区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规资函〔2022〕654号),重庆市中心城区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投资项目可在土地出让前,由中心城区各区政府、两江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土地储备机构作为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评估成果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4)问:重庆市中心城区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涉及哪些矿业权业务? 答:按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中心城区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规资函〔2022〕654号),重庆市中心城区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涉及的矿业权业务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5)问:“甄别是否具有纳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建筑,提出预保护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应纳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建筑是哪些? 答:建成三十年以上,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纳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一)能够反映重庆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山水环境地域特色;(二)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关;(三)代表性、标志性建(构)筑物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四)建筑样式、结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能够反映重庆地域建筑特点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五)建筑形体、空间、色彩、细部和装饰等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六)具有其他重大历史文化意义的码头、渡口、索道、桥梁、隧道等建(构)筑物。 (6)问:“甄别是否具有纳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建筑,提出预保护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预保护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是哪些? 答:自预先保护通知送达之日起满一年,预先保护历史建筑未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自行失效。预先保护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预先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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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免于许可事项,建设单位获得土地并取得发展改革主管部门项目赋码后,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间直接从8天压缩为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