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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是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修建学校、道路等配套工程的,应当由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按照正式签订委托合同的时点,根据配套工程类型、建筑面积、单位造价等经济技术指标测算出未建配套工程的成本,加上以原实施配套工程时点的工程造价为基数、以原实施配套工程时点至正式签订委托合同之日为期限计算出的利息,一并在收回、收购价款中予以扣除。二是出让土地时设置了修建酒店、商业自持或按一定价格回购等限制条件,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约定履行的,应当由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委托之日作为评估时点,有无限制条件下的土地价格分别进行评估,其差值在收回收购价款中予以扣除。三是工业用地享受了地价优惠政策,但未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招商引资有关协议约定的义务,应当由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该宗地首次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时点作为评估期日,以成本逼近法评估该宗工业用地价格与该宗地首次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格的差值,并在收回收购价款中予以扣除。四是其它享受免交、减免、返还地价和转增资本金等优惠政策的,应当对具体优惠价格进行量化,并在收回收购价款中予以扣除。

答:

由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和土地使用权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进行收购价格评估。在具体评估过程中资产价格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构筑物、附着物、合法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组成。评估时点以委托评估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

答: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且无地上建筑物的情形。拟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分摊至其他项目业主共有的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适用于土地储备整治机构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国有企业在土地二级市场实施的购买土地使用权行为,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