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版)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修订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机关负责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本机关会产生并保存以下几类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之规定,予以主动公开:

1. 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 机构设置、部门主要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3. 国土空间规划等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编制的有关规划、计划;

4. 区规划自然资源统计信息;

5.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政务服务清单、指南、流程,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及相关办理结果;

6. 执法种类、依据、程序以及处理结果等;

7. 本部门预算、决算信息,政府采购信息;

8. 本部门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9. 投诉、举报途径;

10.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渠道

(一)线上渠道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http://ghzrzyj.cq.gov.cn/zz/bsq

(二)线下渠道

1. 政务公开专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务服务大厅(地址:重庆市璧山区铁山路1号附3号,联系电话:023-41428852)查阅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

2. 新闻发布会。

3. 相关现场。

4. 其他渠道。本机关在必要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渠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公开相关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产生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者自行书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处领取,也可以在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网址:http://ghzrzyj.cq.gov.cn/zz/bsq)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 当面提交,地址:重庆市璧山区铁山路1号附3号;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2. 邮政寄递,收件人: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收件地址:重庆市璧山区铁山路1号附3号;邮政编码:402760。通过邮政寄递方式提出申请的,请选择中国邮政EMS投递,并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二)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或申请书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三)依申请公开的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 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政府网站和有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找;

2.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 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 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 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6.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规范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或自行书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7. 申请人提出申请应包含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件标题)、文号(文件右上角的编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8.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主动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目前的住址)。

9.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明确获取信息的方式。目前,本机关有以下三种方式提供信息:申请人自行前往本机关行政服务大厅领取、电子邮件送达、邮寄送达,申请人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其一。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202010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号)、《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璧财发〔202110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重庆市璧山区铁山路1号附3号;

工作时间:90012001400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23-41428852(本电话仅提供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服务)。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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