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普通工业项目,可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容积率,有条件可按照不低于2.0的容积率掌握,建筑密度不低于40%;非特殊工艺要求,绿地率不作要求。
原则上相邻两条道路之间(可以是主、次、支不同等级的道路相邻),间隔一般不宜大于300米。严格控制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中央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得大于2.0米。
(1)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合并后,如何办理? 答:以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分别为两个独立文书、分别独立编篆文书号;合并办理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为一个文书,只有一个文书号。 (2)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同步核发什么意思? 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时间应保持同步,在同一工作日内核发两个文书。 (3)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怎么办理用地许可与划拨决定书? 答: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同步核发。 (4)问:只办理划拨决定书的,如何提交申请材料? 答:按《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的通知》附件4要求,只收取涉及办理划拨决定书的申请材料。
(1)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合并后,如何办理? 答:以前,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分别为两个独立文书、分别独立编篆文书号;合并办理后,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合为一个文书,只有一个文书号。 (2)问:建设用地预审如何办理? 答: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建设单位向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自然资源部通过后,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权限在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办理权限和层级:除国家文件明确必须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预审的项目和跨区县的市级项目外,均由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预审。用地预审权限与规划选址权限不一致的,由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对用地预审情况进行初审并提出初步意见后上报市局,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均审查通过后,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3)问:已经办过核发过选址意见书的项目,怎么办理用地预审? 答:由于用地预审与选址合并了,所以单独办理用地预审的,同样需要向规划自然资源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事项,提交有关用地预审方面的申请材料,只审查用地预审情况,审查通过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4)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意见书有效期是多久? 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一是合理调整支路网密度的有关要求:各区县政府应确保各区县行政区域内规划路网密度不低于8.0公里/平方公里;工业园区内规划次干路、及承担重要交通功能的结构性支路,原则上不得降低等级,更不得取消;在不影响区域路网整体结构功能前提下,为满足企业特殊生产工艺要求,需优化调整的次支道路或取消的非结构性支路,通过规划论证后可作合理调整。 二是调整工业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时,相应区域的道路交通规划应一并调整。即:工业用地若调整为其它用地性质(如居住、商业、办公等等),区域内交通流量将发生巨大变化,原有工业园区路网将不能支撑调整后的用地交通需求,须同步对区域内道路交通规划开展论证,增加路网密度,使之与新的用地性质相适应,与新的城市功能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