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是项目实施范围应在批准的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确定的更新区域内;二是拆旧建新型项目的实施范围总面积一般不超过30公顷,项目实施范围应结合用地权属、自然地形、道路交通等条件,参考规划地块边界合理确定。应优先将周边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无法单独实施开发利用的零星土地划入更新项目实施范围,不得将不实施具体更新改造行为的区域划入项目实施范围;三是项目实施范围内拆除建筑面积一般不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20%。拆除违法建筑和占用城市规划道路、公园绿地、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用地的建筑不计入拆除建筑面积;四是划入项目实施范围内的建筑应当是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或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建筑,且必须有具体的更新改造行为。 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确有更新改造必要的,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区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报市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审查论证,经审查同意的,可适用本意见。
按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和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渝规资〔2022〕29号),结合建筑“留、改、拆”方式的不同,城市更新项目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保留维修型。延续历史文脉,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以消除安全隐患、完善使用功能等为目的,对现有建筑进行保护、修缮、整治;二是改建加建型。不拆除主体建筑情况下,对现有建筑进行局部改造,通过调整建筑使用功能、少量增加用地或建筑规模等方式提升完善建筑使用功能;三是拆旧建新型。拆除部分建筑并重新规划建设,同时实施一定的保留维修、改建加建。
实施城市更新,要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精神,传承历史文脉,处理好城市改造开发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关系,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在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和用地管理中,要加强规划统筹引领,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公共利益优先,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鼓励保护传承不同阶段的城市历史文化、街巷格局、空间尺度、人文环境、生活场景;支持科学合理增加配套,补齐城市短板,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增强城市活力;防止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大拆大建、砍伐大树老树、过度房地产化倾向。
目前,合同约定的竣工违约金按照未按期竣工建筑体量对应的土地出让价款计征。即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未竣工计容建筑面积对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未竣工计容建筑面积/合同约定计容建筑面积)0.3‰的违约金。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相关要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价款、逾期缴款违约金等由受让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