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同属一个矿业权人的情形外,采矿权与周边矿业权在垂直投影范围内原则上不得重叠。
禁止新设汞、砖瓦用粘土矿业权,限制新设水泥用灰岩、耐火粘土、高岭石粘土、硫铁矿矿业权。
矿业权设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以下区域内,禁止新设矿业权和已设矿业权扩大范围,有关法律法规、自然资源部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1.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城镇开发边界范围、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2.生态敏感区域内。3.重大基础设施安全管控范围内。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勘查、开采矿种和区域。
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等14种矿产矿业权出让、登记。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等11种矿产和已建矿山增列开采煤层气矿业权的出让、登记。除自然资源部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出让登记的矿产外,其余矿产矿业权的出让、登记,由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行政区划负责。
(1)问:一次性告知的方式是什么? 答:一次性告知的方式为书面告知。 (2)问:一次性告知的基本工作程序是什么? 答:一次性告知的基本工作程序为:(一)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工作人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行政审批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复函》。(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告知书》,《补正告知书》的内容应当详细列明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三)审查后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者经补正后申报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复函》。(四)逾期未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