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垂直管理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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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哪些区域可以做区域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已做区域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园区可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区域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适用于各类高新区、开发区、产业园区和其它有条件的区域。单个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开展区域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可不再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问:区域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行什么制度?   答:在已开展区域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区域实行通告制度,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用地审批阶段向建设单位出具地质灾害防治通告意见书,明确用地范围内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及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等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承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认真落实通告意见书中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3)问: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超过了两年有效期后建设项目仍未实施怎么办?   答:建设场地地灾评估报告有效期限为两年。若两年后仍未实施建设用地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原评估单位对现场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表,作为原评估报告的重要内容之一;经复核,评估区地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工程建设方案变化大时,应重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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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不需要资质,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也可由其委托其他主体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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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什么是临时用地?   答: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2)问:哪些项目可以申请临时用地?   答:一是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生活用房和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等;   二是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涉及的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是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的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等;   四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3)问如何申请临时用地?   答:临时用地单位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者地质勘查批准文件、勘查许可证等项目依据文件,临时用地申请表,勘测定界成果(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细分至详细用途的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界址点txt坐标成果),土地权属资料,土地利用现状照片,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其审查意见书,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凭证及使用监管协议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向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申请时应当明确临时用地详细用途及其具体位置。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临时用地单位可以分阶段、分批次申请临时用地。临时用地单位应当为项目法人或者地质勘查批准文件、勘查许可证等确定的主体单位。铁路、高速公路等市级以上重点线性工程的临时用地,项目法人可以书面委托施工单位代办临时用地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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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农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谁审批?   答:农村村民新建、扩建住宅占用土地,将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范围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其农用地转用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2)问: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流程?   答: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站(所、中心)、申请人等到现场实地踏勘、采集地理坐标、制作附图。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连同申请材料提交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适时汇总用地申请情况,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占用耕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情况进行审查。符合农用地转用条件的,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符合批准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时批复。符合拆旧建新条件的,编制拆旧建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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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什么是“要素跟着项目走”?   答:取消因素法分配方式,改为计划指标跟着项目走,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的依据,确保增量安排更精准、更有效。   (2)问:要素优先保障哪些用地类型?   答:优先安排5G网络、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超算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芯屏器核网”智能产业项目以及汽车、摩托车、消费品、生物医药、材料、装备项目用地供应,加大医疗卫生、养老养生、运动康体、健康服务管理等大健康产业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