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无障碍 | 关怀版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登录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策咨询问答库>问答专题>《重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

答:

答:(一)入市宗地成交并经公示完毕后,竞得人应与入市主体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并与区人民政府、入市主体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监管协议》。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人及转让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三)受让人(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价款后,交易双方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答:

答:(一)入市主体应当持入市交易申请书、入市决议、土地所有权证明、入市方案、区人民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等材料,通过网上或现场方式向交易平台提交入市交易申请。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相关证明材料。 (二)交易平台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入市交易公告。 (三)竞买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相关文件向交易平台提出竞买申请,并按照规定向交易平台交纳竞买保证金。采用出让方式交易的,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公告起始价的20%。交易平台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对收到的竞买申请进行审查。 (四)交易平台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实施交易,确定竞得人后,交易平台应当与竞得人签订《重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 (五)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交易平台应将入市交易结果通过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向社会公布,入市主体同步在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示栏和其他指定的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交易平台应当在成交后1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确认书》告知入市主体,同时抄送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答:

答:(一)入市宗地应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依法完成权属登记、具备必要的开发建设条件等前提。 (二)入市交易前,应完成入市动议、勘测定界,申请并取得规划条件,开展价格评估。 (三)入市主体应制定入市方案,经民主决策后形成入市决议,作为后续入市、拟订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的依据,并在发布公告前10个工作日报区人民政府。

答:

答:根据国家关于本轮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要求,要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中交易,适用相同规则,接受市场监管。为贯彻落实国家试点要求,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行为,提高入市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各方权益,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形成了《重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